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73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邱鼎權
- 送達代收人
- 范雅芬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海政即翔侑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款項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8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人係就原判決不利部分全部上訴,則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79,878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