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國字第7號
- 原告
- 義翔環保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麗敏
- 訴訟代理人
- 徐繹豐
- 訴訟代理人
- 郭季榮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 法定代理人
- 黃莉莉
- 訴訟代理人
- 蔡文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鄭植元律師
- 被告
- 屏東縣屏東市公所
- 法定代理人
- 周佳琪
- 訴訟代理人
- 周南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