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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國字第7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5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黃顗雯

原告
義翔環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麗敏
訴訟代理人
徐繹豐
訴訟代理人
郭季榮律師
被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
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訴訟代理人
蔡文健律師
訴訟代理人
鄭植元律師
被告
屏東縣屏東市公所
法定代理人
周佳琪
訴訟代理人
周南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因尚有事實待釐清,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顗雯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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