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0號
- 原告
- 兆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治平
- 訴訟代理人
- 曾朝誠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單祥麟律師
- 被告
- 國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雅滿
- 訴訟代理人
- 賴柏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邱基峻律師
- 複代理人
- 呂宜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方面四、關於「不爭執」之記載應更正為「爭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