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1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0 月 07 日

法官沈蓉佳

原告
兆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治平
訴訟代理人
曾朝誠律師
訴訟代理人
單祥麟律師
被告
國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雅滿
訴訟代理人
賴柏宏律師
訴訟代理人
邱基峻律師
複代理人
呂宜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9月24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貳、實體方面四、關於「不爭執」之記載應更正為「爭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沈蓉佳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7   日

書記官 鄒秀珍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