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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51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4 月 14 日

法官陳茂亭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訴訟代理人
黃永富
被告
旺榮利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被告
人 邱佳霖
被告
邱靜宜
被告
劉士豪

高奕加

高佩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及事實理由欄壹、程序方面第三項中關於「高奕佳」之記載,應更正為「高奕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茂亭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房柏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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