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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60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7 月 16 日

法官俞亦軒

原告
林豐昭
原告
林豐盛
原告
林宇觀
共同訴訟代理人
湯瑞科律師
被告
新天然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景登律師(即臨時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5萬9,864元,該裁定業於113年6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7頁)。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繳,有本院收費答詢表及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存卷足憑,則原告之訴自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6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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