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茂捷企業行即洪仕軒
- 即被告
- 洪啓峯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金威銓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89萬9,87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8,4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