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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簡光昌

上訴人
即被告
茂捷企業行即洪仕軒
即被告
洪啓峯
被上訴人
即原告
金威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89萬9,87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8,4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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