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簡光昌
- 法定代理人黃淑玲
- 原告金威銓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茂捷企業行即洪仕軒、洪啓峯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茂捷企業行即洪仕軒 洪啓峯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金威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 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89萬9,87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 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8,4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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