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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重訴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1 月 25 日
  • 法官
    簡光昌
  • 法定代理人
    黃淑玲

  • 原告
    金威銓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茂捷企業行即洪仕軒洪啓峯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重訴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茂捷企業行即洪仕軒 洪啓峯 被 上訴 人 即 原 告 金威銓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 年10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上訴人所提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889萬9,870元(計算式:00000000-0000000=0000000),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另經臺灣高等 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8,44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5 日書記官 鍾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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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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