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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3 日
  • 法官
    陳怡先

  • 原告
    黃泓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4號 聲 請 人 黃泓樺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7 紙,經聲請本院准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9號公示催告,並依 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3 年1 月3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爰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林園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欣屏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掛失申請書,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公示催告裁定於113 年1 月3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 個月申報及提出股票期間已於113年4 月3 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本判決不得上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鍾小屏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欣屏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102NX0000000 增資股 1 124 002 欣屏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104NX0000000 增資股 1 168 003 欣屏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105NX0000000 增資股 1 106 004 欣屏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00ND00242 普通股 3 3000 005 欣屏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98NX0000000 增資股 1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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