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4號
- 聲請人
- 黃泓樺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7紙,經聲請本院准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9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3 年1 月3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爰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林園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欣屏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掛失申請書,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公示催告裁定於113 年1 月3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 個月申報及提出股票期間已於113 年4 月3 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欣屏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102NX0000000 增資股 1 124 002 欣屏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104NX0000000 增資股 1 168 003 欣屏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105NX0000000 增資股 1 106 004 欣屏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00ND00242 普通股 3 3000 005 欣屏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98NX0000000 增資股 1 1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