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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1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13 日

法官陳怡先

聲請人
黃泓樺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13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證券7紙,經聲請本院准以112年度司催字第89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3 年1 月3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爰聲請宣告該證券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林園分局林園派出所受理案件證明單、欣屏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股票掛失申請書,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公示催告裁定於113 年1 月3 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 個月申報及提出股票期間已於113 年4 月3 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 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怡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欣屏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102NX0000000 增資股  1 124  002 欣屏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104NX0000000 增資股  1 168  003 欣屏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105NX0000000 增資股  1 106  004 欣屏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87ND0000000-00ND00242 普通股  3 3000  005 欣屏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98NX0000000 增資股  1 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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