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07 月 10 日
- 當事人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李喬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21號 聲 請 人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喬通 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7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7 紙,經聲請本院准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00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下同)112年12月28日公告於法院網站 ,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12年12月28日公告於法 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 間已於113年3月28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7 月 10 日書記官 黃佳惠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受款人 (新臺幣) 001 御嬰坊嬰兒用品曾玉婷 永豐商業銀行屏東分行 112年5月31日 12,500元 0000000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002 御嬰坊嬰兒用品曾玉婷 永豐商業銀行屏東分行 112年6月30日 12,500元 0000000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003 御嬰坊嬰兒用品曾玉婷 永豐商業銀行屏東分行 112年7月31日 12,500元 0000000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004 御嬰坊嬰兒用品曾玉婷 永豐商業銀行屏東分行 112年8月31日 12,500元 0000000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005 御嬰坊嬰兒用品曾玉婷 永豐商業銀行屏東分行 112年9月30日 12,500元 0000000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006 御嬰坊嬰兒用品曾玉婷 永豐商業銀行屏東分行 112年10月31日 12,500元 0000000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007 梁香蘭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屏東分行 112年5月31日 75,000元 0000000 吉尼寶貝國際股份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