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39號
- 聲請人
- 王志芳即啟源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紙,經聲請本院准以113年度司催字第15號公示催告,並依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3年3月2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13年3月2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已於113年6月20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號碼 受款人 001 德亨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貴川 彰化商業銀行 潮州分行 112年8月31日 50,843元 0000000 啟源企業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