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除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3 年 12 月 25 日
- 法官潘快
- 當事人陳淑美即順安企業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3年度除字第57號 聲 請 人 陳淑美即順安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 紙,經聲請本院准以113年度司催字第42號公示催告,並依 聲請人聲請,於民國113年7月5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現申報 權利期間已滿,因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事件卷宗,上開公示催告裁定確於113年7月5日公告於法院 網站,有該公告在卷可稽,所定3個月申報及提出支票期間 已於113年10月4日屆滿,惟迄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又聲請人為除權判決聲請尚且未逾前開期間屆滿後之法定3個月期間,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於法有據,自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潘 快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毓如 附表: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新臺幣) 支票 號碼 受款人 1 順安企業社 陳淑美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潮州分行 113年6月30日 83,639元 PW5252928 未載 2 順安企業社 陳淑美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 潮州分行 113年6月30日 27,689元 PW5252929 未載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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