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12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05 日
  •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 原告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12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子汀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傅子瑄即大雄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債務人給付㈠到期未付租金新臺幣(下同)2 4,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1日起算利息,及㈡違約金158 ,000元之釋明文件(如交易明細、各期繳款紀錄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