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12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中租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子汀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傅子瑄即大雄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債務人給付㈠到期未付租金新臺幣(下同)24,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1日起算利息,及㈡違約金158,000元之釋明文件(如交易明細、各期繳款紀錄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促字第10126號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傅子瑄即大雄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債務人給付㈠到期未付租金新臺幣(下同)24,000元,及自民國114年10月11日起算利息,及㈡違約金158,000元之釋明文件(如交易明細、各期繳款紀錄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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