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5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1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513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建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7.8計息之債權釋明文件(即起 息日之信貸指標利率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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