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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5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 當事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51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宮文萍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潘進興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自民國93年4月16日起算違約金之釋明文件( 如帳務明細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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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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