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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60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31 日

  • 當事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060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書禾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債權之讓與,非經讓與人或受讓人通知債務人,對於債務人不生效力,民法第297條第1項本文定有明文。經查,債權人所提出之債權讓與通知郵件回執,其投遞日期為民國112 年12月28日,惟本件債務人於111年5月間即入法務部○○○○○○ ○○○迄今,現於法務部○○○○○○○○○執行中,就系爭債權之讓與 行為尚未合法通知債務人。查債務人於民國111年5月26日日起迄今,關押於法務部○○○○○○○○○(設臺南市○○區○○街000號 ),請重新送達債權讓與通知至監所予債務人,並提出債權 讓與通知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信件如被退回,請提出被退回之信封封面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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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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