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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638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2 月 2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638號

債權人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酒井裕之
債務人
天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天喜迎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債務人
兼上二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苡孋
送達處所:台北市○○區○○街00巷0 弄0號
債 務 人 蔣瑋珊

一、債務人天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陳苡孋、蔣瑋珊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6,3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天喜迎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苡孋、蔣瑋珊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15,75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4.6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天開顧問股份有限公司、天喜迎新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陳苡孋、蔣瑋珊應連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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