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082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2 月 31 日
- 當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丹庭即董俐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0821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債 務 人 董丹庭即董俐孜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3,087元,及其中①5,1 83元、②21,403元、③3,350元、④13,750元、⑤15,261部分, 均自民國114年8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各按週年利率百分之①6、②6.62、③13.12、④13.5、⑤1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 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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