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184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1841號
- 債權人
-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志堅
- 代理人
- 賴雨秀
- 債務人
- 鍾月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643,412元,及自民國107年5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2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及已核算未受償利息新臺幣7,341,522元、違約金新臺幣1,633,726元,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