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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14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1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蘇榮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陳佳德、力佳綠能生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按執票人不於第1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5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經查,本件所請求票據號碼RT0000000、RT0000000號之支票,聲請人未於上開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故請釋明為何得對背書人即相對人陳佳德行使追索權。

二、請陳明是否更正本案聲請狀所載之利息起息日為「民國113年8月23日」。(經查,本案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退票理由單所載之退票日均為民國113年8月23日)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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