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141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14號
- 債權人
- 蘇榮慶
- 債務人
- 陳佳德
- 債務人
- 力佳綠能生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宇
一、債務人力佳綠能生技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060萬元,及自民國113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執票人不於第130條所定期限內為付款之提示,或不於拒絕付款日或其後5日內請求作成拒絕證書者,對於發票人以外之前手,喪失追索權,票據法第132條亦設有明文。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力佳綠能生技有限公司、陳佳德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力佳綠能生技有限公司、陳佳德連帶給付支票票款新臺幣(下同)1,060萬元及其利息,業據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支票暨其退票理由單各2紙為證。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2紙,發票人為債務人力佳綠能生技有限公司,背書人為債務人陳佳德,惟債權人已逾票據法第130條所定期限始為付款之提示,則依上開規定,債權人對背書人陳佳德已喪失追索權。是債權人之聲請,關於債務人陳佳德部分,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編號 票據號碼 票面金額 (新台幣) 發票日 提示日 付款地 發票地 1 RT0000000 60萬元 113年1月10日 113年8月23日 屏東縣 2 RT0000000 1000萬元 113年7月10日 113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