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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10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14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景華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林郁婷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須可看出法定代理人/負責人為何人及聲請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

三、請提出清晰之分期付款約定書。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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