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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3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5 月 09 日
  • 法定代理人
    文宗儀、薛丞睿

  • 原告
    虎鯨數位廣告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青田農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41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虎鯨數位廣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文宗儀 相 對 人 即 債務 人 青田農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薛丞睿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債務人青田農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第2項亦設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請求相對人給付代墊款新臺幣(下同)280,000元,惟查狀檢附Line對話內容無 法辨識債權人及債務人或其法第代理人間存在該代墊款之意思合致。嗣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7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提出兩造間成立之買賣契約書以釋明本件相對人究係何人,聲請人於114年4月11日民事陳報狀僅提供債務人青田農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商業登記資料、其法定代理人薛丞睿之最新戶籍謄本、交易明細等,惟仍未補正得請求債務人給付280,000 元之債權釋明文件,其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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