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441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414號
- 債權人
- 甲頂混凝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廖玉秀
- 債務人
- 楊景貴
楊席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90,000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4414號
楊席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90,000元,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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