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016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李婷霓
- 相對人
- 即債務人
- 李仲元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李仲元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核發支付命令,並提出不起訴處分書為證,惟未據提出得向相對人請求給付新臺幣78萬元之債權釋明文件。嗣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1日裁定命債權人補正得向債務人請求返還借款之相關債權釋明文件,債權人已於同年月16日收受前項裁定,然逾期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依上開規定,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