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0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6 月 30 日
- 當事人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09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伯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張淑芬即宸品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宸品工程行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負責人張淑芬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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