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09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7 月 31 日
- 當事人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09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伯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張淑芬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宸品工程行為獨資商號,且業已歇業,故其已無當事人能力,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以其設立負責人何建忠為債務人始為合法。是請具狀更正債務人為「張淑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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