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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5090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31 日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伯龍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張淑芬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宸品工程行為獨資商號,且業已歇業,故其已無當事人能力,債權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以其設立負責人何建忠為債務人始為合法。是請具狀更正債務人為「張淑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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