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615號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114年度司促字第5615號
- 債 權 人
-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湯期安
- 債 務 人
- 李和臻即李惠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657,875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