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6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594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5942號

債權人
張國斌
債務人
蘇永洲即佳晉企業社

楊淑芬

一、債務人楊淑芬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852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債權人之請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511條第2項定有明文。債權人以債務人積欠貨款款項為由,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請求債務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1,852元及其利息。惟查聲請狀所附債權釋明文件,並未釋明債權人得請求債務人蘇永洲即佳晉企業社給付以本金11,852元計算之利息。嗣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5日裁定命債權人於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其已於同年月10日收受上開裁定,然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債權人114年9月17日更正狀及收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稽。是揆諸前揭說明,債權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1,000元。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