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3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5 日
- 當事人黃献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356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黃献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永旺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張家絨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請提出債務人永旺鑫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5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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