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6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2 日
- 法定代理人郭倍廷
-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施志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650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 理 人 施志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國仁醫院即鍾瑞嶂、林美櫻、貝安股份有限公司、鍾佳蓉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 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向相對人鍾佳蓉最新戶籍地址「屏東縣○○市○○○路00 號」為催告,並提出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 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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