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6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10 月 27 日
- 法定代理人郭倍廷
- 原告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施志賢
- 被告鍾瑞嶂即國仁醫院法人、林美櫻、貝安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6650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倍廷 代 理 人 施志賢 債 務 人 鍾瑞嶂即國仁醫院 林美櫻 貝安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人 鍾佳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6,015,128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54122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6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 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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