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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661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8 月 18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理人
謝銘軒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泰東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4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875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及計算式。

二、請提出本件得請求逾期本金在6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0計算之利息,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之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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