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66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18 日
- 當事人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吳俊輝、林咸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6679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代 理 人 吳俊輝 林咸亨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朱彥明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1.53計算利息之釋明文件 及計算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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