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0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8 月 29 日
- 法定代理人吳佳曉
-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梁晉銘
- 被告李宗信即允豪小吃店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003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梁晉銘 債 務 人 李宗信即允豪小吃店 送達處所:屏東縣○○鎮○○路0段000號0樓(營業) 送達處所:高雄市○○區○○路000巷00號0樓 林宏隆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7,813元,及自民國114年3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4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 之2.29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4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4年4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4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229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4月30日起至民國114年9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29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695計算之利息計算之違 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403,147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4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4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2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4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2295計算之利息,自 民國114年4月30日起至民國114年5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29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695計算之利息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51,074元,及自民國114年2月1 日起至民國114年4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 之利息,另自民國114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3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4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229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4月30日起至民國11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29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695計算之利息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347,277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4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29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14年4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3.2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1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4月29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2295計算之利息,自 民國114年4月30日起至民國114年4月30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3295計算之利息,自民國114年5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0.695計算之利息計算之違約金,並連 帶賠償程序費用500元。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六、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一鍵將「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