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043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榮順混凝土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曹忠智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建濠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廖月友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建濠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廖月友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請提出本件得向建濠源營造股份有限公司請求給付新臺幣104,065元之釋明文件。(查狀附票票據號碼GN0000000號、RA0000000號、BIP0000000號本票3紙,受款人為榮順混凝土有限公司)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