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538號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114年度司促字第7538號
- 債 權 人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宋耀明
- 代 理 人 楊予銣
- 債 務 人
- 楊慈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70,465元,及自民國100年3月22日起至民國104年8月31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8.25計算之利息,另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0年3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3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3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