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8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6 日
- 當事人台灣新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80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新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德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建銘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債務人給付262,760元,及自民國113年6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之釋 明文件。(查狀附Decard對話紀錄無法得知對話對象為債務人,亦無從得知兩造約定之清償日期、約定利息利率等事項)。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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