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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80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6 日

  • 當事人
    台灣新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807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台灣新農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德 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陳建銘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得請求債務人給付262,760元,及自民國113年6 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之釋 明文件。(查狀附Decard對話紀錄無法得知對話對象為債務人,亦無從得知兩造約定之清償日期、約定利息利率等事項)。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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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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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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