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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812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9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睿能新動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姜家煒
代理人
陳柏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王曉倩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電池服務合約已依第9條規定合法通知相對人終止之證明文件。

二、提出請求相對人給付違約金之債權釋明文件。

三、提出本件各項請求金額之計算明細及帳務明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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