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8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9 月 19 日
- 法定代理人姜家煒
- 當事人英屬開曼群島商睿能新動力股份有限公司、司、陳柏翰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7812號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英屬開曼群島商睿能新動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姜家煒 代 理 人 陳柏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王曉倩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提出本件電池服務合約已依第9條規定合法通知相對人終止 之證明文件。 二、提出請求相對人給付違約金之債權釋明文件。 三、提出本件各項請求金額之計算明細及帳務明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9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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