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782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7826號
- 債權人
-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胡學海
- 債務人
- 和邦有限公司即和泰鑫實業有限公司
- 送達處所:屏東縣○○鄉○○村○○路000號之0
- 法定代理人 蔡翔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1,931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