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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00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009號
債 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 務 人
楊文欽即天問室內設計裝潢工程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1,547,187元,及自民國114年5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4.627計算之利息,暨自114年7月7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另自115年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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