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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21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13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顏孝庭即富茂車業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張嘉琳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500元。

二、按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定有明文。故請補正聲請狀具狀人處之簽名或印文。

三、經查,富茂車業為獨資商號,故請更正聲請人為「顏孝庭即富茂車業」。

四、請提出債務人張嘉琳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五、請提出得向請求相對人張嘉琳給付維修費之其他債權釋明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13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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