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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457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27 日

聲請人
即債權人
劉易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吳安富即潔淨冷氣工程行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查,潔淨冷氣工程行為獨資商號,故請更正相對人為「吳安富即潔淨冷氣工程行」,並請提出潔淨冷氣工程行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負責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二、請更正聲請狀附表之提示日即利息起算日。(提示日請參照退票理由單上之退票日期)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4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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