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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729號

支付命令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10 月 31 日

聲 請 人
即 債權 人 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包秋芳、巫佳慈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重新向相對人巫佳慈最新戶籍地址「高雄市○○區○○巷00號」為催告,並提出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信件被退回,請提出信封封面影本,需可看出退件原因)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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