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8901號
- 債權人
- 多配數位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右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許育銘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查兩造約定每期滯納金500元,計至本裁定作成之日,相對人應繳納之滯納金僅2,000元,其餘違約金尚未發生,故請陳明是否更正請求之違約金數額。
本裁定不得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114年度司促字第8901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債務人許育銘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下同)500元。
二、查兩造約定每期滯納金500元,計至本裁定作成之日,相對人應繳納之滯納金僅2,000元,其餘違約金尚未發生,故請陳明是否更正請求之違約金數額。
本裁定不得抗告。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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