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促字第897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8973號
- 債權人
- 陳芳玉
- 債務人
- 簡泰源即合泰工程行
鄭貴豐
一、債務人簡泰源即合泰工程行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3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連帶付新臺幣300,000元,及自民國114年8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