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9655號
- 聲請人
- 即債權人
- 尚鑫辦公設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余進義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
二、經查,聲請狀聲請人之印文係複印而來,故請提出蓋有聲請人公司大小章之聲請狀正本(應於聲請狀正本上蓋章)。
三、請提出相對人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主管機關之最新設立登記資料,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