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4 年 02 月 21 日
- 當事人吳瓊華即冠紳企業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吳瓊華即冠紳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依據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狀之附表:㈠發票人欄。(應如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所載「力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振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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