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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公示催告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4 年 02 月 21 日

  • 當事人
    吳瓊華即冠紳企業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3號 聲 請 人 吳瓊華即冠紳企業社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依據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狀之附表:㈠發票人欄。(應如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所載「力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陳振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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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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