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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19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3 月 07 日

聲請人
利台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綾綢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本件當事人欄聲請人為「利台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狀誤繕為利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並陳報法定代理人之姓名為「詹綾綢」(如本裁定當事人欄之聲請人所示)。另具狀人處之法定代理人應記載為「詹綾綢」,送達代收人(或撰狀人)為「劉宜儒」。

二、依據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狀之附表:

㈠發票人欄。(應如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所載「泰鴻行吳慧龍」)。

㈡付款人欄。(應記載付款銀行「陽信商業銀行里港分行」)。

㈢發票日欄。(應如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日期(或到期日)」所載「民國114年3月31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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