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29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44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7 月 18 日

聲請人
岡洲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璧玲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請於警局受理案件證明單上補正下列事項:

㈠報案人應為「岡洲建設有限公司」,「范靖羚」為代理人(上開證明單併同本裁定退還更正)。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