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73號
- 聲請人
- 統一生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慶峰
- 代理人
- 李庭儀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據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請更正本件聲請狀之附表:
㈠發票人欄。(應如掛失止付通知書「發票人戶名暨負責人姓名」所載「茗泰食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安小畇」)。
二、請提出聲請人統一生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委託李庭儀為代理人之「委任狀」,或於補正前開㈠事項之補正狀具狀人處蓋聲請人「統一生機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章,併其法定代理人「郭慶峰」之簽名或印文。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