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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催字第74號

公示催告民事裁判日期 114 年 09 月 12 日

聲請人
李秀蓮

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公示催告,由證券所載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55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之證券,聲請公示催告,該證券發行公司「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現已合併解散,存續公司名稱為台新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北市大安區,有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可憑,該址應屬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股票附表:   114年度司催字第74號   編號 發行公司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01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3NX-0138595-9 1 524  002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4NX-0158055-0 1 27  003 新光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94NX-0238102-5 1 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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